赔偿制度

图书馆的书刊,是国有资产,是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。读者借阅图书、期刊,应注意爱护,妥善保管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涂画、撕割、弄脏、遗失,如发现上述情况,由借阅人员按本馆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。

1.对于遗失的书刊,原则上应购回原书刊抵还,如不能购回原书刊时,则按以下规定赔偿现金:

(1)1985年以前出版的独本图书赔偿15-20倍,有复本1本以上的赔偿8-10倍;1986年以后出版的独本赔偿8-10倍,有复本1本以上的赔偿3-5倍。

(2)极难补充的珍贵中文图书、外文原版书、珍贵画册、港台书刊按原价10-20倍赔偿。

(3)多卷、多册、分上下集的整套书籍,遗失一册或数册者,按整套书价给予赔偿,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;各有单价的整套图书,按单册参照上述1-2倍赔偿。

2.遗失书刊赔偿后,在本学期内又找到原书者,可将原书交还本馆,原赔书款退还本人。

3.被处罚读者(逾期或遗失书刊)属贫困生(要有相关证明)可适当减免罚金。

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 | 邮编:110016

辽宁省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佗大街26 | 邮编:1170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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